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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三)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2-12-13 08:56 点击:

9. 电磁屏蔽

9.1 一般规定

9.1.1 对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对商业信息有保密要求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电磁屏蔽室,电磁屏蔽室或采取其他电磁泄露防护措施,电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标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9.1.2 对于环境要求达不到本规范 5.2.2 和 5.2.3 条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9.1.3 电磁屏蔽室的结构形式和相关的屏蔽件应根据电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标和规模选定。

9.1.4 设有电磁屏蔽室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结构应满足屏蔽结构对荷载的要求。

9.1.5 电磁屏蔽室与建筑(结构)墙之间宜预留维修通道或检修口。

9.1.6 电磁屏蔽室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和单独接地线的形式。

9.2 结构形式

9.2.1 用于保密目的的电磁屏蔽室,其结构形式分为可拆卸式和焊接式。焊接式又可分为自撑式和直贴式。

9.2.2 建筑面积小于 50 ㎡,日后需搬迁的电磁屏蔽室,结构形式宜采用可拆卸式。

9.2.3 电场屏蔽衰减指标要求大于 12OdB、建筑面积大于 50 ㎡的屏蔽室,结构形式宜采用自撑式。

9.2.4 电场屏蔽衰减指标要求大于 60dB 的屏蔽室,结构宜采用直贴式,屏蔽材料可选择镀锌钢板,钢板的厚度根据屏蔽性能指标确定。

9.2.5 电场屏蔽衰减指标要求大于 25dB 的屏蔽室,结构宜采用直贴式,屏蔽材料可选择金属丝网,金属丝网的目数应根据被屏蔽信号的波长确定。

9.3 屏蔽件

9.3.1 屏蔽门、滤波器波导管、截止波导通风窗等屏蔽件,其性能不应低于电磁屏蔽室的性能要求,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

9.3.2 屏蔽门可分为旋转式和移动式。一般情况下,宜采用旋转式屏蔽门。当场地受到限制时,可采用移动式屏蔽门。


9.3.3 所有进入电磁屏蔽室的电源线应通过电源滤波器进行处理。电源滤波器的规格、供电方式和数量应根据电磁屏蔽室内设备的用电情况确定。

9.3.4 所有进入电磁屏蔽室的信号线电缆应通过信号滤波器或进行其他屏蔽处理。

9.3.5 进出电磁屏蔽室的网络线宜采用光缆或屏蔽缆线,光缆不应带有金属加强芯。

9.3.6 截止波导通风窗内的波导管宜采用等边六角型,通风窗的截面积应根据室内换气次数进行计算。

9.3.7 非金属材料穿过屏蔽层时应采用波导管,波导管的截面尺寸和长度应满足电磁屏蔽的性能要求。

10. 机房布线

10.0.1 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应根据功能要求划分成若干工作区,工作区内信息点的数量应根据机房登记和用户需求进行配置。

10.0.2 承担信息业务的传输介质应采用光缆或六类及以上等级的对绞电缆,传输介质各组成部分的等级应保持一致,并应采用冗余配置。

10.0.3 当主机房内的机柜或机架成行排列或按功能区域划分时,宜在主配线架和机柜之间配置配线列头柜。

10.0.4 A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采用电子配线设备对布线系统进行实时智能管理。

10.0.5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光缆布线系统或采取其他相应的防护措施:

1.环境要求未达到本规范第 5.2.2 和 5.2.3 条的要求时;

2.网络安全保密要求时;

3.安装场地不能满足非屏蔽布线系统与其它系统管线或设备的间距要求时。

10.0.6 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缆线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要求执行。

10.0.7 机房布线系统与公用电信业务网络互联时,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在保证网络出口安全的前途下,确定接口配线设备的端口数量和缆线的敷18

设路由。

10.0.8 缆线采用线槽或桥架敷设时,线槽或桥架的高度不宜大于 150mm,线槽或桥架的安装位置应与建筑装饰、电气、空调、消防等专业协调一致。

10.0.9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网络布线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 的规定。

11. 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

11.1 一般规定

11.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环境监控和设备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各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 以及本规范附录 A 的要求执行。

11.1.2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网络结构,系统应易于扩展和维护,并应具备显示、记录、控制、报警、分析和提示功能。

11.1.3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可设置在同一个监控中心内,各系统供电电源应可靠,宜采用独立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源供电,当采用集中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时,应单独回路配电。

11.2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

11.2.1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和控制主机房和辅助区的空气质量,应确保环境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运行要求。

2.主机房和辅助区内有可能发生水患的部位应设置漏水检测和和报警装置;强制排水设备的运行状态应纳入监控系统;进入主机房的水管应分别加装电动和手动阀门。

11.2.2 机房专用空调、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系统等设备自身应配带监控系

统,监控的主要参数宜纳入设备监控系统,通信协议应满足设备监控系统的要求。

11.2.3 A 级和 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采用 KVM 切换系统对主机进行集中控制和管理。

11.3 安全防范系统

11.3.1 安全防范系统宜由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组成,各系统之间应具备联动控制功能。


11.3.2 紧急情况时,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受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而自动释放电子锁。

11.3.3 室外安装的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应采取有防雷电保护措施,电源线、信号线应屏蔽电缆,避雷装置和电缆屏蔽层应接地,且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

12. 给水排水

12.1 一般规定

12.1.1 给水排水系统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 A 的标准执行。

12.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空调机和加湿器的房间,地面应设置挡水和排水设施。

12.2 管道敷设

12.2.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的防渗漏和防结露措施。

12.2.2 穿越主机房的给水排水管道应暗敷或采取防漏保护的套管。管道穿过主机房墙壁和楼板处应设置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密封措施。

12.2.3 主机房和辅助区设有地漏时,应采用洁净室专用地漏或自闭式地漏,地漏下应加设水封装置,并应采取防止水封损坏和反溢措施。

12.2.4 电子信息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及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难燃材料。

13. 消防

13.1 一般规定

13.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机房的等级设置相应的灭火系统,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以及本规范附录 A 的要求执行。

13.1.2 A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应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以及 A 级和 B 级机房中的变配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和电池室,宜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也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13.1.3 C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以及本规范第 13.1.2 和第 13.1.3 条中规定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预作用系统。

13.1.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13.2 消防设施

13.2.1 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种火灾灭火探测器,且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

13.2.2 灭火系统控制器应在灭火设备动作之前,联动控制关闭机房内的风门、风阀,并应停止空调机和排风机、切断非消防电源等。

13.2.3 机房内应设置警笛,机房门口上方应设置灭火显示灯,灭火系统的控制箱(柜)应设置在机房外便于操作的地方,且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装置。

13.2.4 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及设施应采用经消防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

13.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作用面积等设计参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执行。

13.2.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单独的报警阀组。

13.2.7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手提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剂不应对电子信息设备造成污渍损害。

13.3 安全措施

13.3.1 凡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配置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13.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采取防鼠害和防虫害措施

A\、B、C等级机房的设计及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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