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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规模和重要性差异较大,有几万平方米的机房,也有几十平方米的机房;有有人值守的机房,也有无人值守的机房;有设备数量很多的机房,也有设备数量很少的机房;有火灾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很严重的机房,也有损失和影响较轻的机房;因此应根据机房的等级确定设置相应的灭火系统。
1.2、1.3 目前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洁净气体灭火系统主要有七氟丙烷(HFC227ea,FM-200为HFC-227ea的进口产品)、烟烙尽(IG-541,Inergen为IG-541的进口产品)、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自动化程度高、灭火速度快,对于局部火灾有非常强的抑制作用,但由于造价高,因此应选择火灾对机房影响最大的部分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对于空间较大,且只有部分设备需要重点保护的房间(如变配电室),为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可仅对设备(如配电柜)采取局部保护措施,如可采用"火探"自动灭火装置。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实现灭火和控制火情的效果,具有冷却与窒息的双重作用。对于水渍和导电性敏感的电子信息设备,应选用平均体积直径(DV0.5)50~100μm的细水雾,这种细水雾具有气体的特性。
实践证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非常有效的灭火手段,特别是在抑制早期火灾方面,且造价相对较低。考虑到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存在水渍损失及误动作的可能,因而要求采用相对安全的预作用系统。
1.4 任何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发生火灾,其后果都很严重,因此必须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便于早期发现火灾,及时扑救,使损失减到最小。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对火灾探测和联动控制有详细的要求。
2 消防设施
2.1 主机房是电子信息系统的核心,茬确定消防措施时,应同时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避免灭火系统误动作造成损失。只有当两种火灾探测器同时发出报警后,才能确认为真正的灭火信号。两种火灾探测器可采用感烟和感温、感烟和离子或感烟和光电探测器的组合,也可采用两种不同灵敏度的感烟探测器。对于含有可燃物的技术夹层(吊顶内和活动地板下),也应同时设置两种火灾探测器。
对于空气高速流动的主机房,由于烟雾被气流稀释,致使一般感烟探测器的灵敏度降低;此外,烟雾可导致电子信息设备损坏,如能及早发现火灾,可减少设备损失,因此主机房宜采用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作为感烟探测器。
2.2 气体灭火需要保证在所灭火的场所形成一个封闭的空间,以达到灭火的效果。而大量的机房均独立设置空调、排风系统,在灭火时,这些系统应停止运行。此外,为了保证消防人员的安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火灾时应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
2.3 这是在实施灭火过程中,提示机房内的人员尽快离开火灾现场以及提醒外部人员不要进入火灾现场而设置的,主要是从保证人员人身安全出发考虑的。
2.4 由于1991年通过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故不再使用卤代烷(1211、1301)作为灭火剂。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以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作为设计依据;烟烙尽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以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作为设计依据。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会有更多的新产品应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由于生产厂家众多,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为保障电子信息系统运行和人员生命安全,故增加"经消防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的条款。
2.6 采用单独的报警阀组可以避免因为其他区域动作而给机房带来的影响。
2.7 电子信息设备属于重要和精密设备,使用手提灭火器对局部火灾进行灭火后,不应使电子信息设备受到污渍损害。而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灭火后,其残留物对电子信息设备有腐蚀作用,且不易清洁,将造成电子信息设备损坏,故应采用气体灭火器灭火。
3 安全措施
3.1 气体灭火的机理是降低火灾现场的氧气含量,这对人员不利,本条是为了防止在灭
火剂释放时有人来不及疏散以及防止营救人员窒息而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