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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配电
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及本规范附录 A 的要求执行。
2、电子信息设备供电电源质量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要求执行。
3、供配电系统应为电子信息系统的可扩展性预留备用容量。
4、户外供电线路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设。当户外供电线路采用具有金属外护套的电缆时,在电缆进出建筑物处应将金属外护套接地。
5、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由专用配电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低压配电系统不应采用 TN—C 系统。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应按设备要求确定。
7、电子信息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确定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时应留有余量。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可按下式计算:E≥2P (7)式中 E——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不包含备份不间断电源系统设备)[(kW/kV·A)];P——电子信息设备的计算负荷[(kW/kV·A)]。
8、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动力设备与电子信息设备的不间断电源系统应由不同回路配电。
9、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应采用专用配电箱(柜),专用配电箱(柜)应靠近用电设备安装。
10、电子信息设备专用配电箱(柜)宜配备浪涌保护器、电源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应提供远程通信接口。当输出端中性线与 PE 线之间的电位差不能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使用要求时,宜配备隔离变压器。
11、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连接点应与其他设备的电源连接点严格区别,并应有明显标识。
12、A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配置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当市电发生故障时,后备柴油发电机应能承担全部负荷的需要。
13、后备柴油发电机的容量应包括不间断电源系统、空调和制冷设备的基本容量及应急照明和关系到生命安全等需要的负荷容量。
14、并列运行的柴油发电机,应具备自动和手动并网功能。
15、柴油发电机周围应设置检修用照明和维修电源,电源宜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16、市电与柴油发电机的切换应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动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检修时,不应影响电源的切换。
17、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低压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铜芯电缆,电缆应沿线槽、桥架或局部穿管敷设;当配电电缆线槽(桥架)与通信缆线线槽(桥架)并列或交叉敷设时,配电电缆线槽(桥架)应敷设在通信缆线线槽(桥架)的下方。活动地板下作为空调静压箱时,电缆线槽(桥架)的布置不应阻断气流通路。
18、配电线路的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
二、照明
1、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
2、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的照度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主要照明光源应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荧光灯镇流器的谐波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 的有关规定,灯具应采取分区、分组的控制措施。
4、辅助区的视觉作业宜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视觉作业不宜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2)辅助区宜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视觉作业环境内宜采用低光泽的表面材料。
5、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 0.7,非工作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 1/3。
6、主机房和辅助区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 10%;有人值守的房间,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 50%;备用照明可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7、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通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主机房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 5 lx,其他区域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 0.5 lx。
表 8.4.7 等电位联结带、接地线和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材料和最小截面积